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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建筑业先进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表彰办法(试行)

来源: 2019-10-31 11:57:56

广东省建筑业先进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表彰办法(试行)

第一章 总  则

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推动建筑业企业“抓管理、练内功、增效益”,全面提高建筑业整体素质,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决定开展本省建筑业先进企业和优秀
企业家表彰活动(以下简称“本活动”)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先进企业或优秀企业家所在企业在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、经营管理、科技创新等方面应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。

第三条 先进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评选、表彰活动每年组织一次。

第四条 先进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评选、表彰活动由广东省建筑业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。

第五条 本活动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进行,接受社会各界监督。

第二章 表彰范围

第六条 本活动的表彰对象是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单位会员及其主要负责人,且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

第三章  表彰条件

第七条  广东省建筑业先进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认真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。

(二)企业有明确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,市场行为规范,经营业绩突出,有较高的合同履约率,各项管理制度健全,有完善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,重视技术开发和应用
,企业社会形象良好。

(三)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事故,且至少获得以下荣誉中的一项:

1.一项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(国家优质工程),仅限承建单位;

2.三项省(部)级优质工程,仅限承建单位。

(四)近三年内至少获得以下荣誉中的一项:

1.广东省科技进步二等奖或以上;

2.三项以上省级工法;

3.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;

4.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;

5.三项以上全国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管理成果。

(五)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,无重大质量事故及重大社会影响事故;无违法行为;工程合格率100%;至少获得以下荣誉中的一项:

1.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;

2.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;

3.每年至少一项省级以上“安全文明工地”。

(六)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,认真履行社会责任,注重人才培养和企业文化建设,积极参加社会慈善活动。

第八条  广东省建筑业优秀企业家应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以邓小平理论 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。

(二)担任建筑业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三年以上,或副总经理五年以上。

(三)具有强烈的事业心、责任心,具有较高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工作能力,对本企业的改革、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,近三年内荣获过省(部)级先进个人等荣誉。

(四)遵纪守法、廉洁奉公,无违法违纪行为,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。

(五)善于调动职工积极性,带领全体职工为企业的发展努力工作、奋力开拓,受到职工的拥护。

(六)所在企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。

(七)所在企业经营效益显著,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处于本地区、本行业领先水平,并有良好的社会信誉。

第四章 推荐方法

第九条  各市建筑业协会(联合会)作为推荐单位,并根据自愿原则组织推荐。

第十条  参与本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分别填写《广东省建筑业先进企业申报表》、《广东省建筑业优秀企业家申报表》,交由推荐单位审核。

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须对申报材料审核同意后,再推荐至广东省建筑业协会。

第五章 评审组织

第十二条  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成立广东省建筑业先进企业、优秀企业家审核委员会,审核委员会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从专家库遴选组成。

第十三条  在各市建筑业协会(联合会)组织推荐的基础上,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,提交广东省建筑业先进企业、优秀企业家审核委员会审
定。

第六章 工作纪律

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一定要实事求是,严格把关,客观评价,确保质量。杜绝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,确保评选表彰活动的严肃性、权威性和公正性。

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,严格执行推荐标准和有关规定,严格遵守纪律,自觉抵制不正之风。对违反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、警告,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
处分。

第七章 表  彰

第十六条  获得广东省建筑业先进企业、广东省建筑业优秀企业家称号的单位和个人,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颁发荣誉证书,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。

第八章  附  则

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广东省建筑业协会。
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